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与雇主责任的区别及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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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德玉,李红军.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与雇主责任的区别及意义[J].决策与信息,2009(10):116-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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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德玉 李红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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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刘德玉(攀枝花学院);李红军(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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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拟通过比较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和公司承担雇主责任的区别,对《民法通则》第43条作了分析检讨,认为该条规定既不能成为确定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认定公司具有侵权行为能力的依据,故而有检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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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行为能力 雇主责任 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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