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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与雇主责任的区别及意义
引用本文:刘德玉,李红军.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与雇主责任的区别及意义[J].决策与信息,2009(10):116-117.
作者姓名:刘德玉  李红军
作者单位:刘德玉(攀枝花学院);李红军(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摘    要:本文拟通过比较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和公司承担雇主责任的区别,对《民法通则》第43条作了分析检讨,认为该条规定既不能成为确定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认定公司具有侵权行为能力的依据,故而有检讨的必要。

关 键 词:侵权行为能力  雇主责任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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