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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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玉清.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J].南都学坛,2002,22(1):9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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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玉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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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大学"两课"教研部,宁夏,银川,75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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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案件事实负有对等的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或否认的事实都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本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某种原因或法律的规定可以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法院对举证人的举证依法定的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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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
文章编号: | 1002-6320(2002)01-0098-03 |
修稿时间: | 2001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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