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国两法”与大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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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翁其银.论“一国两法”与大宪法[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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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翁其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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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杂志社《社会科学》、《学术季刊》 副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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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认为,1997年我国第一个特别行政区设立以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将从一般单一制变为特殊单一制,并出现“一国两法四法域”的现象。大宪法是相对于我国以往和现行的基本上只在大陆内部实施的四部宪法而言的、由数个文件组成的、将实施于四个法域的单一宪法,是与我国今后特殊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适应的一种特殊型的宪法,除其主体文件——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外,还将逐渐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它既有别于联邦制类型的宪法,又有别于一般单一制类型的宪法;既有别于单一文件宪法,又有别于一般复式文件宪法;既有别于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有别于一般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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