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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胡路区法院适用缓刑情况调查
引用本文:兰春发,周传金.让胡路区法院适用缓刑情况调查[J].大庆社会科学,1993(3).
作者姓名:兰春发  周传金
作者单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春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传金)
摘    要:一、适用缓刑基本做法 1.正确理解、恰当掌握判缓刑的条件。让胡路区法院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对适用缓刑坚持做到三点:一是严格掌握判缓刑的法定条件。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首先确定刑期,然后再考虑是否具备适用缓刑条件,不能为了适用缓刑而降低法定刑期;二是适用缓刑和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紧密结合起来,社会治安状况好时,便依法多判一些缓刑,社会治安状况差时,便少判一些缓刑,这样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重心,综合分析适用缓刑的条件。在适用缓刑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程度、一贯表现、基层组织监管能力、社会反映等诸种情况,只有确认“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决定适用缓刑。根据这些综合因素,法院确定适用缓刑的主要对象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由被害人过错引起犯罪的;犯罪后采取积极措施弥补犯罪损失的;因亲属间纠纷引起犯罪的;生产、经营、科研等方面的骨干,在工作中有特殊需要的;社会舆论不要求判实刑的;客观环境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等等。由于准确地适用判缓刑条件,保证了判缓刑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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