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团体保险的立法完善——由一则团体保险纠纷案引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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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缴洁.论我国团体保险的立法完善——由一则团体保险纠纷案引出[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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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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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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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鉴于团体保险的特殊性,建议我国《保险法》应当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员工基于劳动或者雇用关系,具有保险利益;明确人身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赋予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可滥用,既要公平又要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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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团体保险 人身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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