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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胎儿人身权益问题探究
引用本文:官玉琴.侵害胎儿人身权益问题探究[J].福州大学学报,2008,22(3):74-77.
作者姓名:官玉琴
作者单位: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 福建福州350108
摘    要:胎儿虽不是现实中的人,但却是一个潜在的人,胎儿的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起计算。由于胎儿存在的特殊性,决定了侵害胎儿人身权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父母对胎儿实施侵害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伤害胎儿母亲,间接侵害出生后婴儿人身权的行为,第三人应承担间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失造成有先天缺陷的胎儿"不当出生",第三人应承担因生而有缺陷之出生儿所引起的损失与相关费用。

关 键 词:胎儿权益  侵害与保护  实务探讨
文章编号:1002-3321(2008)03-0074-04
修稿时间:2008年1月16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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