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组织法到公司行为法--从公司权力的演变看公司法规制重心的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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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瑞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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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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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初的公司法是一套组织法而不是行为法,因为公司法的基本作用在于确立公司的主体地位。但当公司被拟制为法律上的人的时候,就已经预示着公司的行为规范的设立只是迟早的事情。当公司的行为损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即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公司立法从组织法到行为法的转变过程,也就是公司权力的行使不断地受到限制的过程。公司权力的行使不仅取决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还取决于其他各种约束公司行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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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组织法 公司行为法 公司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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