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立法研究(一)--论金融犯罪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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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启忠.金融犯罪立法研究(一)--论金融犯罪的设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1,22(1):9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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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启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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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胡启忠(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系,四川,成都,61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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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设立金融犯罪是为金融犯罪司法制定法律根据,本身也要依据一定的科学根据."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需予刑罚处罚",分别是行为被设立为金融犯罪的社会学根据和法学根据.我国据此规定了36种金融犯罪,但仍不完善.针对问题,提出了金融犯罪设立之完善构想增补新的犯罪(尤其应予增补基金和信托领域的金融犯罪和国际金融犯罪),修订既有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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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犯罪 设立根据 立法 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4-3926(2001)01-0090-06 |
修稿时间: | 2000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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