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模式与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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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林将 张永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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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35 2. 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浙江,杭州,31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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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历史上各国都将商业方法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予专利保护.随着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State Street Bank案中彻底废除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只要发明具有实用性即可专利.与美国不同,欧盟在承认商业方法专利性的同时,仍强调发明的技术性,只有具备"技术特征",作出"技术贡献"的发明方授予专利.根据我国的专利传统和产业发展水平,一方面应借鉴欧盟坚持"技术特征"的资格要件,另一方面以发明整体"非显而易见性"作为创造性标准,以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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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方法专利 技术特征 技术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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