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官的司法论证义务--兼及对“法律逻辑学”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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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申伟.论我国法官的司法论证义务--兼及对“法律逻辑学”的反思[J].暨南学报,2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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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申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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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 法学院,兰州,7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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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司法的社会建设功能研究》(批准号12CFX009);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失衡社会的纠纷类型及其诉讼模式研究》(批准号14LZUJBWZY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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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法讲理、充分论证”应是法官做出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之一。法官司法论证义务在论证事项、论证方式和论证标准三个层次上都应有原则性的要求。要有效落实法官的个案司法论证义务、切实提升司法论证质量,尽管离不开外部适当的强制和压力,但更主要的还在于从革新法科教育着手强化“凡裁判必经充分论证”的法官职业意识、培养进行有效司法论证的论证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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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论证义务 论证事项 论证方式 论证标准 职业意识 论证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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