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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
引用本文:吴月红.“劳教”废止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J].暨南学报,2015(3).
作者姓名:吴月红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006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课题项目《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研究》(批准号cls(2014)c37)。
摘    要:劳教废止后,急需新的制度资源来填补。学术观点中主张借鉴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经验,将劳教的适用对象上下靠,分别由下位的治安处罚和上位的刑事处罚来承接的意见具有可行性。因此,需要在现行《刑法》中增加重罪与轻罪分层、保安处分的制度安排;同时构建轻罪法庭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完善简易快审程序、增设保安处分裁决程序和保安处分执行程序、轻刑缓押等刑事司法机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并构建相配套的辅助制度,用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来确保实体处理的公平公正。

关 键 词:劳动教养  刑事司法  衔接  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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