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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依据
引用本文:郭文龙.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依据[J].中国劳动,2005(8):50-51.
作者姓名:郭文龙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作为劳动报酬主要表现形式的工资,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工资的标准都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加以约定的,即便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会就此作出口头的约定。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此作随意的变更。《劳动法》第17条第二款所作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某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内衣生产的公司,该公司是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通过将主要生产部门剥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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