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与康德义务论伦理学共有的四重基本特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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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军良.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与康德义务论伦理学共有的四重基本特质[J].贵州社会科学,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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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军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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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西安,710062;西北大学,陕西,西安,71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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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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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学在某种程度上无疑可视为康德义务论伦理学在当代的复兴与重建,究其内缘,乃是因为哈贝马斯在其伦理学探究上始终坚守理性的立场、追求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理想性、客观性、批判性与普遍有效性,凡此种种又与其对康德义务论伦理学之基本特质的借镜密不可分.二者共有的基本特质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对于"目的论"而言的"义务论",二是相对于"非认知主义"而言的"认知主义",三是相对于"实质主义"而言的"形式主义",四是相对于"相对主义"而言的"普遍主义".明辨这些基本特质,无疑有助于认识哈贝马斯和康德在道德哲学运思上的理论秉性与把捉二者在伦理诉求上的基本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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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哈贝马斯 对话伦理学 康德 义务论伦理学 基本特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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