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对我国大众传媒的影响 |
| |
引用本文: | 褚宁.“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对我国大众传媒的影响[J].山东社会科学,2013(8). |
| |
作者姓名: | 褚宁 |
| |
作者单位: | 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
| |
摘 要: |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却一直屡禁不绝的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现象,新刑诉法在第五章证据部分明确了“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已有罪”的规定,这是国际人权公约中“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中国化表述.然而,目前法制新闻报道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的故事和画面,难以排除受众对其行为是否为自愿的合理怀疑,与基本的法治精神不符.为此,本文旨在以新刑诉法“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之规定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剖析为切入点,探讨新刑诉法出台及实施后,大众传播媒体特别是电视节目制作媒体如何结合新法,充分发挥积极功效,遏制其消极作用.
|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无罪推定 大众传播媒体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