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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内结婚引起的劳动争议
摘    要:申诉方严某,女,24岁,某厂全民合同制工人被诉方:某厂,法定代表人:许某,男,48岁,厂长严某1989年被某厂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5月15日向厂方提出结婚申请,企业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中规定“在学徒期内不准结婚”为由,不同意严某结婚。并告知严某如违反合同规定,将延长其学徒期。严对此不服,于1992年5月18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关 键 词: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  婚姻法  中国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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