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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衙前役法考论
作者姓名:董春林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四川 成都610066
摘    要:北宋衙前役法中的"长名衙前"并非"投名衙前",前者是一种衙前称谓,后者是一种应役方式,长名衙前多由乡户投充。衙前投名与否和役法性质并无关系,"长名衙前"和"投名衙前"均具有同一的自愿性。元祐元年司马光主持恢复差役法,虽云规避诸路疑惑而改衙前"雇募"为"招募",并不能遮蔽执政者回避免役法的事实。文献中常见的"助役"与"免役",虽指熙宁役法变革中前后两种近似的役法,但却遭遇两种不同的时代境遇。熙宁四年由"助役"改为"免役",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明晰了役户的责任属性,应役者出钱雇募实现应役身份转移,或代役者角色的法理化,当是北宋役法演变过程中一抹浓彩。北宋衙前役法屡改屡变,甚至牵涉整个时代的役法变革,其主要原因是衙前经历重难后往往赔费,轮差衙前难免造成乡村形势户之间的矛盾。但这并不是决定衙前役法更革的关键,能否从物质方面激励应募者或代役者,是否从社会角色转移方面解决应役身份转移,才是政府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役法问题的关键。

关 键 词:北宋  衙前  役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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