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区域立法解释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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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光.论我国区域立法解释机制[J].天府新论,2011(1):7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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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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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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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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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律解释主要指的是立法解释。区域立法解释以我国制度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尤其是地方立法解释为基础。区域立法解释包括释义型和寻据型立法解释两种类型。作为一项协调机制,区域立法解释对于改进区域立法文本自身的逻辑体系,协调区域立法同社会现实及其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区域立法的合作属性,应成立一个立法解释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域立法解释工作。区域立法解释的作出,要经过提出解释要求或请求、成立区域立法解释委员会、拟订解释草案和分别交由相关地方立法机关表决通过或批准等几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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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协调意义 区域立法解释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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