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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彭宇案”看裁判诚信与依良心审判——兼谈《民诉法》第13条第1款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
引用本文:唐东楚,李毅.由“彭宇案”看裁判诚信与依良心审判——兼谈《民诉法》第13条第1款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19-125.
作者姓名:唐东楚  李毅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沉默权、真实陈述义务和诚信原则立法的伦理基础研究”(12BZX067);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维护研究”(08YBB024)
摘    要:"彭宇案"折射了社会的诚信危机和对裁判诚信的期待。《民诉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包括法律宣示意义上的间接适用与裁判援引意义上的直接适用:前者毋庸置疑但不宜滥用,后者看似很美然功能有限。裁判诚信要求依法尽职裁判、禁止突袭裁判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民诉法诚信原则条款对法院和法官具有诚信引导、解决民诉法"体系违反"、衡平各方诉讼利益、事后惩戒等功能。裁判诚信的本质,是依照法律和程序,在遵循法律原则适用即衡平方法前提下的依良心审判。

关 键 词:裁判诚信  “彭宇案”  民诉法诚信原则条款  适用性  间接适用  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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