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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非契合性探析
引用本文:王立国,吉丽.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非契合性探析[J].学术交流,2006(11):70-72.
作者姓名:王立国  吉丽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摘    要:目前,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是非契合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行政赔偿缺位性非契合,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致害行政赔偿的缺位性非契合,公共设施的行政赔偿缺位性非契合,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赔偿的缺位性非契合,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缺位性非契合,侵犯非人身财产权的缺位性非契合。第二,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表现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第三,行政赔偿不充分性非契合,表现为: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不充分性非契合,财产权损害行政赔偿的不充分性非契合。通过对以上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非契合现状进行分析,指出行政赔偿制度进行立法完善势在必行。

关 键 词:行政赔偿  司法实践  契合
文章编号:1000-8284(2006)11-0070-03
修稿时间:20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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