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非契合性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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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立国,吉丽.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非契合性探析[J].学术交流,2006(11):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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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国 吉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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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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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是非契合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行政赔偿缺位性非契合,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致害行政赔偿的缺位性非契合,公共设施的行政赔偿缺位性非契合,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赔偿的缺位性非契合,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缺位性非契合,侵犯非人身财产权的缺位性非契合。第二,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表现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第三,行政赔偿不充分性非契合,表现为: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不充分性非契合,财产权损害行政赔偿的不充分性非契合。通过对以上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非契合现状进行分析,指出行政赔偿制度进行立法完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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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赔偿 司法实践 契合 |
文章编号: | 1000-8284(2006)11-0070-03 |
修稿时间: | 2006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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