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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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英杰,贾万宝.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探讨[J].兰州学刊,2004(6):219-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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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英杰 贾万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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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陕西,西安,71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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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学术界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一问题的解决,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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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犯 实害犯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结果 |
文章编号: | 1005-3492(2004)06-0219-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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