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位与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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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锋,陈晓阳.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位与立法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12(5):114-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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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锋 陈晓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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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 医学院,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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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环境政策与法律创新研究”,山东省社科联科研课题“山东省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及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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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损害是一种针对环境本身的新型损害,其特殊性决定了传统部门法在保护和救济环境利益方面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性。现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位致使环境利益的存在价值和法律地位未得到法律认可,是当前环境公害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通过立法将环境利益法律化,应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涵义的基础上,采取实体和程序一体的立法模式,着重规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重新架构救济框架,设立公益诉讼机制来追究环境损害行为人的责任,并完善相关配套的支撑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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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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