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遵守约定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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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勤古,李力.单位不遵守约定怎么办[J].经营管理者,2006(12):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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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勤古 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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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刘某从一家国有公司退休后,被返聘担任公司会计。期间刘某多次利用报销假帐的方式,侵吞公司人民币6万余元。有人认为,从手段上看,刘某之举确实属于贪污,但因刘某已退休,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该观点对吗?——程昊尽管刘某已经退休,但刘某同样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仍可以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两种。准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委派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即委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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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贪污罪 退休后 国有公司 国家工作人员 人民币 会计 返聘 假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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