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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作者姓名:向泽选
摘    要:本文从“容忍性危险论”出发,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危害性判断。作者指出,从污染环境罪的客观特征上分析,应规定其为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从其主观特征上分析,应该是间接故意和过失,不存在直接故意的情况;而对于污染环境罪客体,其核心应该是环境权,这主要是国家的环境管理权以及公民和法人利用、使用和享有净洁环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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