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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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颜.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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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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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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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前科制度对于犯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影响重大,具有各种法定效应和非法定效应,对其改过自新有消极作用.但是我国刑法至今还没有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历史文化传统所致,尤其是我国延续至今的“羞辱刑”传统影响很深.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确立了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95条也相应提出了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犯轻罪记录予以封存.我国应当以此为契机更进一步建立起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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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前科 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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