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立法对担保物权基本种类的选择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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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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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八九级 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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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者运用比较的方法,对近代法上担保物权的基本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颇不完善,须在将来修订民法通则或制定民法典时,予以健全.在担保物权基本种类的选择上,既要借鉴外来有益作法,也要从实际出发,考虑传统和国情.结论是:我国担保物权的基本种类应当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兼有用益物权属性的典权,优先权不应列为担保物权,有关内容可由单行法和程序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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