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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原则具有资产阶级法权性质——与刘庆堂、张玉璞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李石泉.按劳分配原则具有资产阶级法权性质——与刘庆堂、张玉璞同志商榷[J].江汉论坛,1963(9).
作者姓名:李石泉
摘    要:《江汉学报》今年第4期刊登了刘庆堂、张玉璞二同志的《按劳分配原则是无产阶级法权》的文章,读了以后,有些不同意见,提出来请教。一、等价交换的平等权利是资产阶级特有的法权刘、张二同志否定按劳分配原则具有资产阶级法权性质的首要论据是:“不能因为按劳分配中通行着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便得出按劳分配原则就是资产阶级的法权的结论”;“等价交换原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固然也体现着资产阶级的法权,但等价交换原则是一般商品交换的原则。这个交换原则,从商品出现时起,到商品消亡时止,一直在起作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甚至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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