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司法初探——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性质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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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开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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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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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论是哪个机关行使司法权,也不管这种权力是如何取得的,其性质都不会改变。正如英美法系学界多把行政立法称之为委任立法一样,司法权也不应当因为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而改变其司法权的性质,更不应当不遵循司法的原则和程序,这正是当代中国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存在诸多问题之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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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委任司法 司法权 行政机关 |
文章编号: | 1001-8204(2007)01-0042-05 |
修稿时间: | 2006-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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