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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司法初探——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性质谈起
作者姓名:沈开举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无论是哪个机关行使司法权,也不管这种权力是如何取得的,其性质都不会改变。正如英美法系学界多把行政立法称之为委任立法一样,司法权也不应当因为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而改变其司法权的性质,更不应当不遵循司法的原则和程序,这正是当代中国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存在诸多问题之症结所在。

关 键 词:委任司法  司法权  行政机关
文章编号:1001-8204(2007)01-0042-05
修稿时间:200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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