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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职工自理
作者姓名:陈玉洁  陈旭晨
作者单位:1. 浙江大学法律系
2. 浙江省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案情简介徐某,1996年6月被某市房管部门下属房管所聘为临时房管员,每年订立一次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1000元。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03年5月16日订立,期限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合同约定:社会保险费由职工自理。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徐某工作到2003年11月底,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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