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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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才惠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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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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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与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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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补偿主体不必然是实施主体、接受主体不必然是受偿主体、受偿主体不必然是申诉主体,国家不是唯一的补偿主体、受偿主体或监督主体。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利益,利益的表现形态既包括作为国家、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人",还可以是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是对生态利益、经济利益的均衡,生态补偿不等同于生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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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补偿 法律关系 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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