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针对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以来存在的水少、水脏和水浪费等问题,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质控制"三条红线"。然而,只有对政府管理责任进行科学的考核,才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为"三条红线"的实施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我国的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刚建立不久,适当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发现这一新制度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从而予以完善。阐述我国、美国和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及其实施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我国与美澳两国在考核周期方面具有共性、做法合理,但是在三个方面需要借鉴美澳两国的经验。在考核形式上,将比较注重结果考核评价改为由水资源规划审核、水资源管理过程不定期巡查、水资源管理定期评价相结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考核评价体系;机构建设方面,建立负责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常设专门机构;公众参与方面,增加有关规定以促进、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特别是利益相关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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