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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税法谦抑性——兼论税权谦抑与结构性减税
引用本文:王惠.再论税法谦抑性——兼论税权谦抑与结构性减税[J].江西社会科学,2012,32(4):137-142.
作者姓名:王惠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基金项目: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2010年度科研立项课题
摘    要:税法谦抑性指税法基于其自身形成特质而天然具备并经由立法、行政与司法体现出来的税收国家及其代理者对税权的收敛和私权的敬畏,是自然法思想、传统道德思想以及近现代财税理论在现代法律思想中的必然延伸。其核心为税权谦抑。中央政府的税权谦抑性是确保实现地方税权的基础;结构性减税是我国经济、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税权谦抑之必然结果,中央与地方政府减税权分配问题尤应以立法强调与规范。

关 键 词:税法谦抑性  税权谦抑性  结构性减税  政府间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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