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基于与经营者无因退货许诺的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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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曙光,胡琼.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基于与经营者无因退货许诺的比较分析[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4,0(5):8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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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曙光 胡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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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大学 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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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基金项目(JDM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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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消费者后悔权与经营者无因退货许诺产生于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并经过了各自的发展历程。在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入法之前,经营者已有了无因退货许诺实践。消费者后悔权是一项法定的消费者权利,也是一项不同于合同法上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形成权,而经营者无因退货许诺则表现为民法上的允诺行为,对消费者也构成债法上的请求权。通过对两项制度的比较分析,以揭示它们在价值目标、行使机制等方面的异同性,从而探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消费者后悔权的背景下,两项制度在融合和差异化发展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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