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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牵连犯
引用本文:赵俊新,黄洪波. 论牵连犯[J]. 江汉论坛, 2003, 0(1): 121-125
作者姓名:赵俊新  黄洪波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4
摘    要: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如何处理,近来在学术界讨论日趋热烈。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简单的否定或者只是归于“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从一重处”的做法皆不可取。应当明确牵连犯的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实质上就是方法行为与本罪行为之间牵连关系,对其认定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在处罚原则上应以罪刑相适应为指导,对刑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数罪并罚。

关 键 词:牵连犯  罪数形态  数罪并罚
文章编号:1003-854X(2003)01-0121-05

论牵连犯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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