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引用本文:刘志刚.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33-45,2.
作者姓名:刘志刚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2015年重大课题招标项目“中国特色人权观及人权理论”(15JZD007)
摘    要: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总体上可以分为七个历史时期。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总体思路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是,由于《立法法》所提供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方法、划分标准、划分技术等没有能够实现和划分思路较为妥当的衔接,以至于前述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思路最终没有得以完全落实。《立法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方法是:对中央的专属立法事项作出列举性规定,对地方的立法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不作具体的罗列。该种划分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不太现实,通过《立法法》等法律对其进行划分需要诠释其合宪性问题。

关 键 词:中央和地方  立法权限  划分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