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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问题
引用本文:陈建新,骆如榕.简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问题[J].浙江社会科学,1990(4).
作者姓名:陈建新  骆如榕
作者单位:萧山市农委 (陈建新),萧山市农经学会(骆如榕)
摘    要:所谓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是指原来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经过改革演变而成的乡、村、组地域范围的经济组织。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即中发(1983)1号文件中就明确提出:“人民公社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队或大队,在实行联产承包以后,有的以统一经营为主,有的以分户经营为主。它们仍然是劳动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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