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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为战抑或互通款曲?——小议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引用本文:冯健鹏.各自为战抑或互通款曲?——小议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J].浙江社会科学,2007,17(1):113-117.
作者姓名:冯健鹏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28
摘    要:在古典宪政主义时期,基于自由主义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社会”二元关系,宪法基本权利体现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民事权利体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二者在权利客体上有重合部分,但在请求权内容上则是相异的。在现代,出现了宪法基本权利适用范围膨胀的趋势,其典型代表“宪法第三人效力”已涉及到传统的民事领域。对此,宪法学一方面要对相关理论与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需要;另一方面也应谨守宪法规范的界限,确保宪法和宪法基本权利能够在适当的范围内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关 键 词:基本权利  民事权利  宪法与民法关系  宪法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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