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制度适用探究 |
| |
引用本文: | 邵道萍,邱易.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制度适用探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181-185. |
| |
作者姓名: | 邵道萍 邱易 |
| |
作者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AHSKYG2017D113); |
| |
摘 要: |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在处理体育活动参与者致人损害案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自甘风险制度适用问题。从文义上分析,其构成要件包括文体活动、风险、参与人自愿、行为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由于该制度法条简洁,不同学者对其构成要件理解不一,法官在实务操作中缺少判断标准、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导致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频频出现。针对其构成要件“自愿参加存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进行研究,认定该要件应当以参与人“应知”固有风险的存在为前提,兼顾自甘风险人的个体差异,结合参与人的认知能力、职业化程度以及体育活动对抗性强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关 键 词: | 体育活动 自甘风险 自愿参与 主观过错 职业化 对抗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