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诸司职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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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柏,桦,李,倩.论明代《诸司职掌》[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0(4):153-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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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柏 桦 李 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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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市30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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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清代律例合编通考”(10FFX001),项目负责人:柏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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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初颁行的《诸司职掌》,犹如唐代的"格"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明会典》颁行之前,一直奉行不替。因此考证《诸司职掌》的具体实施情况,乃是厘清明代法规体系的重要问题。从《诸司职掌》的内容及援引情况,分析其具体适用,《明会典》是以《诸司职掌》为基础,以正统《条格》为依据编纂的,厘清《明会典》的性质,既可以确定《诸司职掌》的性质,也可以探讨"则例"的形成并成为当时重要法律形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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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明代 诸司职掌 大明会典 律例 则例 翟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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