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二审法院将刑事案件上诉期间刑事被告人主动实施的生态修复行为认定为从宽量刑情节,在符合现代沟通性刑罚理论关于刑罚正当性理论论证的同时,却与传统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监督与纠正第一审程序的应然功能相冲突,其本质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制度利益的冲突。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是利益衡量的基础,生态法益相对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设计而言具有价值优位性,上诉期间的生态修复行为被认定为从宽量刑情节因此获得了价值优位的正当性。为规范上诉期间生态修复情节的量刑适用,司法实践中应以环境犯罪的合理甄别为基础,遵循基于生态修复效果的层次化、阶梯式量刑原则,建立符合环境司法价值导向的量刑规范化机制,以实现生态修复与刑罚裁量的相互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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