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了被侵权人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有时会与刑事罚金发生竞合,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之一;而该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归属不明确,因此,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罚金之司法适用关系,应当先厘清惩罚性赔偿之性质与归属。首先,从现有民事法律以及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刑法的“制裁功能”出发,惩罚性赔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私法责任;其次,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无论是在公益诉讼还是在私益诉讼中,其都应优先归属于被侵权人;而罚金则是一种公法责任,应当归属于国库。再加上受“罪刑法定原则”“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制约,因此,惩罚性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与罚金相互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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