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的交往合作是法律的源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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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贵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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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河南,郑州,45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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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社会整合媒介的法律产生于社会成员交往合作的需要,法在更广阔的社会领域为那些既承认相互平等、又愿意维持合作并继续做陌生人的社会主体提供了交往、沟通的桥梁.交往合作既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又是多元社会法律合理性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体的交往合作构成了法律的真正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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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 交往合作 合法性 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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