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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侗款与侗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历史变迁
引用本文:江明生.新中国成立后侗款与侗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历史变迁[J].广西社会科学,2014(5):111-115.
作者姓名:江明生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基金项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2GZYB09);贵州省科教青年英才培养工程项目(黔省专合要[2012]136号);贵州省软科学项目(黔科合体R字[2012]2029号)
摘    要:新中国成立后,侗款组织(老人协会)与侗族地区现代社会治理主体(村支两委)发生了历史性的嬗变:从社会主体层面来看,绝大多数村寨中村支两委处于领导和支配的作用,而老人协会起着配合和协助的作用;从社会治理制度来看,现代政府社会管理制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起着主导和支配的地位,而村规民约在村寨社会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弥补了现代社会制度在乡村社会管理中的不足;从社会治理主体互动方式来看,主要有乡村社会村寨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和乡规民约制定主体间的两者互动方式;从社会治理效果来看,老人协会(村规民约)与村支两委(现代制度)有效互动,社会治理效果良好。

关 键 词:新中国  侗款  侗族地区  社会治理  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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