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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地租与生产价格公式——与熊映梧同志商榷
作者姓名:顾志明
摘    要:读了熊映悟同志《关于地租理论问题》(见《房产通讯》1982年第9期)和《生产价格的构成应包括地租》(见《经济学周报》第22期)两篇文章后,很受启发。但是,在说到生产价格的公式时,熊映梧同志认为:“通常人们把商品的生产价格解释为成本加平均利润,我对这个传统观念是不赞同的。”“完全的生产价格(PP)是由成本(K)和平均利润(AP)、地租(GR)构成的,即PP=K AP GR”。作者还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该承认一切产品(不论是农产品,还是矿产品,或加工业产品)的生产价格都是由成本、平均利润、地租三部分构成。”我认为,熊映梧同志所谓的完全生产价格公式中应包括地租的说法,并不符合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和地租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部门之间争夺利润的竞争,使资本由利润率低的部门转移到利润率高的部门,其结果,各部门的利润率平均化,平均利润率形成后,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马克思说:“商品的生产价格,等于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按一般利润率计算,按百分比应加到这个成本价格上的利润,或者说,等于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76—177页。以下引文都出自同书,只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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