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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地位之辩证——兼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引用本文:杨军.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地位之辩证——兼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J].江西社会科学,2008(8).
作者姓名:杨军
摘    要:以调整对象作为部门法划分的基础,是十分困难的,能够轻易被分门别类的,是调整后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是调整前的社会关系.不同部门法调整相同的社会关系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以价值体系作为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不仅可行,而且可以发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互间的互动性,重新审视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调整对象说  主客观条件说  价值体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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