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限于历史条件和个人认知的原因,梁启超"新民说"中关于义务与责任的强调影响了他对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均衡论证,但是部分论述仍值得重视和重申。后来,从梁漱溟到李泽厚均强调传统道德观念中权利和个体意识的缺失,认为这是现代民族政治共同体建构中的历史缺环,是需要补足的部分,并以此作为界定和保障公民道德中义务、责任践行的前提条件。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体系和市民社会,是由陌生人形成的一种社会性的"合作体系"。个体的自由平等合作是构成作为公德的社会公共准则建设的预设前提,其中人际互动中的"相互性"的"形式秉性"即对等平衡原则构成个体交往中的理性预期,个体行动因相互预期和对等要求形成动态平衡性,故作为公共生活准则的公德实际是社会秩序的底线基础,美德建设成为更高理想而非基本要求。因此,首先将公德建设确认为社会基本准则的建构是构筑和扎实社会道德底线的必要条件。同时,在社区建设中将优秀的儒家道德价值通过日常生活训练真正贯彻下去,通过在社会中的倡扬和在社区中的训练、培养,我们的公民参与意识、公民道德和社会公德应有一个较大的转变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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