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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处罚
作者姓名:龚成之
作者单位:中共垫江县党校讲师,408300
摘    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且差额巨大(30万元以上),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拘役  非法所得  追缴  贿赂罪  惩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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