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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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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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垫江县党校讲师,408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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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且差额巨大(30万元以上),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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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拘役 非法所得 追缴 贿赂罪 惩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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