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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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泰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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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国以来,党对于宗教一贯实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第一届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内,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以后修改的宪法中都有同样的规定。而且还进一步补充为:“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宗教政策。任何与之相违背的“左”的或右的偏向和作法都是错误的,都是不利于党的事业,不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的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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