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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诉法简易程序修改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设想
引用本文:韩晨旭.对新刑诉法简易程序修改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设想[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32(4):119-122.
作者姓名:韩晨旭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平台项目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解决了原先根据旧法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所造成的诉讼结构不完整和庭审中的监督无法实现的弊端。如何保证实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在克服原有诉讼程序缺陷的基础之上,实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繁简分流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是检察机关要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合理配置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出庭检察人员的具体职能是保证这一立法目的能够实现的重要保障。由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所以出庭公诉人员的主要职责在于法律监督,而在法律适用和量刑环节,则是诉讼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并重。同时,针对刑事简易程序设置相对固定和相对专业化、经验化的办案机构是实现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目的的良好举措。

关 键 词:简易程序  效率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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