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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领域中的游民
引用本文:吴艳红.明代法律领域中的游民[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2,49(2).
作者姓名:吴艳红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杭州,310028
摘    要:有明一代,《大明律》和《问刑条例》中均没有将游民设定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并对其游离的特征进行惩治.但这并不意味着游民脱离了法律的视线.在明代的各个时期,基于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控制目标,游民群体不同的罪行特征会得到司法部门的强调和关注,并成为法律一时惩治的对象.明初对游民的惩治成为朱元璋重典惩治贪官污吏、整顿地方社会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成化以后,对游民的关注主要落实在这一群体对国家经济秩序的干扰上.总体来看,明代前期对于游民的司法关注更多,从16世纪以后的立法和司法看,国家对待游民的态度明显宽容.

关 键 词:游民  明代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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