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条款的利益困境、反思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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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存在一些利益困境,如加害人和受害人同为污染者时,或者受害人违法行为导致污染损害发生,又或者加害行为属于公益活动时,使无过错责任条款适用存在不妥。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并非一概采取无过错责任条款,而是区分不同情形适用过错、无过错责任或其他责任类型。为了保证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不被滥用,有必要限制无过错归责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在环境影响尚不确定的新型环境污染纠纷中引入"忍受限度"标准,在同一环境领域内污染企业损害纠纷中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在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人的生命、健康损害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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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terest Dilemma,Reflection and Adjustment of The Pollution Damage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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